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共用保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按约定给付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1万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80%;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1万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50%。若以无社保身份投保,在扣除1万免赔以后的部分,赔付比例为80%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